民族事务委员会
资料来源: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11-03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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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依据效力位阶

公开时限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责任科室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1

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及政务公开工作

 

机构

职能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负责人姓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东胜区民委

 

■政府网站

■微信公众号

 

 

 

办公室

2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总体情况(包括年度政务公开要点落实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法规

1月31日之前公布上一年度报告

 

东胜区民委

 

■政府网站

 

 

 

办公室

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及政务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系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法律

行政

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东胜区民委

 

■政府网站

 

 

 

办公室

3

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及政务公开工作

 

部门

预算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④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⑤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⑥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⑩政府采购预算明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法律

行政

法规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东胜区民委

 

■政府网站

 

 

 

办公室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东胜区民委

 

■政府网站

 

 

 

办公室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东胜区民委

 

■政府网站

 

 

 

办公室

其他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


 

东胜区民委

 

■政府网站

 

 

 

办公室

其他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东胜区民委

 

■政府网站

 

 

 

办公室

3

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及政务公开工作

 

部门

决算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收入支出决算总表②收入决算表。③支出决算表。④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东胜区民委

 

■政府网站

 

 

 

办公室


一般公共决算支出情况


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②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③

 

东胜区民委

 

■政府网站

 

 

 

办公室

三公经费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东胜区民委

 

■政府网站

 

 

 

办公室

其他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东胜区民委

 

■政府网站

 

 

 

办公室

其他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东胜区民委

 

■政府网站

 

 

 

办公室

4

民族工作领域公开事项

民族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

 

民族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协同、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实施、全面推进。

法律

行政

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东胜区民委

 

■政府网站

 

 

 

办公室

4

民族工作领域公开事项

信息公开


补助资金

项目资金的到达和分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部门规章

信息形式10个自然日

东胜区民委

 

■政府网站

 

 

 

共同发展室

5

民族工作领域公开事项

依法行政

行政权利公开

行政权力公开、行政政法人员公示等行政执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法律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东胜区民委

■政府网站

 

 

 

民族团结促进综合业务室

6

民族工作领域公开事项

民族成分变更

东胜区民族成份变更

民族成分变更所需材料、受理步骤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优化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登记流程做好“五心”服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 第2号令)第四条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部门规章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东胜区民委

 

 

■政府网站

 

 

 

 

行政审批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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